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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模拟拆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26 2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房屋模拟搬迁公告》的一点看法

成都火车北站背后站东小区的拆迁工作应该是已经进入到实施阶段,拆迁单位的操作方法住户们不懂,拆迁单位要先搞一个“模拟拆迁”,住户们对“模拟拆迁”更是一头雾水。在此谨向众位朋友讨教:
     房屋拆迁国务院有文件,温总理在 2011121   签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按照国务  院的文件办事即可顺利完成拆迁任务,何来“模拟拆迁”一说?
那么,什么是模拟拆迁呢?-----就是作一个房屋拆迁的演练?犹如军事演习,如果某国的军演突然之间变成了军事行动,这将是招到全人类唾弃的最无耻的行动。站东小区的“模拟拆迁”也是永远不会变成真实的拆迁吗?不是的,它就是一场随时可以演变成真实拆迁的行动,就是一场随时准备把军演变成军事行动的一场偷袭,只是这里被偷袭者不是某国,而是居住在拆迁小区内的居民。
     这里的模拟拆迁------就是不告诉拆迁依据是什么,不公布搬迁地址,不公布补偿价格。是拆迁人心里清楚,被拆迁人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拆迁。如果这个“模拟拆迁”能顺利进行,这个模拟拆迁就要变成真正的拆迁;如果这个拆迁受到大多数人的抵制,不要紧,这不是“模拟”么?修改一下又来“模拟”,直到模拟成真。
     这个“模拟拆迁”,对拆迁人好处太多,对被拆迁人则有太多的欺骗:被拆迁人会被这个“模拟”所蒙蔽,想想反正不要紧,不是真正的拆迁,不必太较真,每平方5000元,甚至500元都能接受,因为是“模拟”。当被拆迁地区的大多数人在这个“模拟”条款上签了字时(达到95%时),“模拟”倾刻之间就会变成真实。这时候被拆迁人想哭都来不及。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模拟拆迁公告》是如何和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的:
    一.《模拟公告》的第五条说:“本公告发布后,我单位对居民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拟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拟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同意搬迁改造户数不足95%的,终止模拟搬迁。”
     这里我想问问,拆迁人对居民进行的是“意愿调查”,“意愿调查”里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吗”?这些都是在房屋产权部门有档可查的,用得着调查吗?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住户的产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弄到手。在“意愿调查”的幌子下完成搬迁登记。如果同意“模拟搬迁”改造的户数超过95%,意愿调查就变成了搬迁登记。
   二.《模拟公告》的第七条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我单位根据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模拟搬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现场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30日。
国务院《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按国务院规定:拆迁单位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拆迁地区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住户要的是政府批准后的补偿方案,而不是你们的“模拟补偿”方案。这个“模拟补偿方案”就已经违背了国务院的规定。
国务院要求公布补偿方案后征求意见30日,《模拟公告》在公布“模拟补偿方案”后征求意见30日,就这一点差别,住户可能就要损失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三.《模拟公告》的第六条又说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同意搬迁改造户数总户数95%的,我单位组织居民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在我单位组织下,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国务院《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说得清清楚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就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拆迁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事,参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拟定征收价格,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并将批准后的政策价格在拆迁区内公示,住户如对这个价格不认可,对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才向价格评估单位申请复核,再有异议的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才说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拆迁单位并没有按规定程序办事,补偿方案在被拆迁地区没有公布,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既然没有公布补偿方案,何来在15日内协商不成?何来组织居民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何来投票、摇号、抽签?一切的基础就是公布补偿方案,如果住户不同意这个方案,才会有“协商不成”,才会有“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才会有“投票、摇号、抽签”。我提请拆迁单位,按照国务院《补偿条例》程序办事,才不违犯民意。
   四《模拟公告》第九条申请征收决定:“模拟搬迁期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我单位可向区(市)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模拟搬迁期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100%的,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我单位不再申请房屋征收决定。”
从《模拟公告》上看得出来,“模拟拆迁”在符合拆迁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会随时变成真正的拆迁协议,而“模拟拆迁”的进行或终止的主动权又握在拆迁单位手里,拆迁单位利用了住户对“模拟”掉以轻心的心理,为住户准备了一个陷进。因为很容易赚到住户的签字,这个“模拟”要不要继续下去,就要看拆迁单位在这次“模拟”中的获利情况、赚得多,赚够了,就是正式搬迁方案,赚得不够,划不着就随时终止方案。再说通俗一点,拆迁单位是在“办家家”办得好,划算就是正式的拆迁方案,办得不好我们说了的是“办家家”,不上算的哈。被拆迁户是戏耍的对象,国家的补偿政策是儿戏。拆迁单位可以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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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21: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  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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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21: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模拟搬迁公告

                       成华区模拟搬告字【2012】第1号
    为了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拟对成华区站北东横巷83号1、2、3、4、5、6、7栋,站北东横街46好8、9栋,站北东街102号院1、2、3、4栋片区进行模拟搬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共如下:
一 。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二。模拟搬迁期限: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模拟搬迁范围:成华区站北东横巷83号1至7栋,站北东横街46好8、9栋,站北东街102号院1至4栋
四。投诉中心及电话:84337675
五。模拟搬迁启动:本广告发布后,我单位对居民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拟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拟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
同意搬迁改造户数不足95%的,终止模拟搬迁。
六。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同意搬迁改造户数达总户数95%的,我单位组织居民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在我单位组织下,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七。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我单位根据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模拟搬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现场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30日。
95%的住户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将组织有被改造住户和公众代表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模拟搬迁补偿方案。
八。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与我单位签订模拟搬迁协议。模拟搬迁设施期限届满时,签订模拟搬迁协议户数未达到该区域总户数95%的,终止模拟搬迁。
九。申请征收决定:模拟搬迁期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数95%的,我单位可向区(市)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模拟搬迁期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100%的,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我单位不再申请房屋征收决定。
特此公告
                      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盖章)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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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6: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拆迁也兴搞演习,搞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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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1:3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无语,想些办法来欺负我等屁民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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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4:3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就说是真的嘛,假的来过家家搞啥子?哪个有神经病陪这些畜生耍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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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9: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单位,做事要有良心,人在做,天在看,多行不义必自毙。还有一句话,叫孽钱归孽路,来路不正,去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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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2: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西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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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环扣一环,非常严密,掉进去就跑不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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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08: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单位也应该出来说句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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