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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昨审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霸王条款”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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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定金不退、没收房就得交物业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是“不平等条约”?昨日,成都市首个专门点评审议格式条款的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大争议的22条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点评审议。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业务相关人士组成。审议结果将于近日在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公布。而经审议确认的“霸王条款”,委员会将上报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规范合同文本提供指导意见。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旦消费者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严格查处。

     <strong> 焦点:“定金”不退</strong>

      消费者在购房前就会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定)购协议》,其中对“定金”的认定,是困扰诸多消费者的条款之一。在评审会上,委员们评议的第一条条款即是《认(定)购协议》的定金条款。

      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直言,“它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守约方付款,违约方要双倍承担责任,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该条款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strong> 焦点:水电气未通不违约</strong>

      到了交房日期,水电气未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条款,只要开发商出具政务办理证明,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条款,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力认为,该条款属于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条款,像这样的条款应该变更为直截了当地写出,如果基础设施没有按照预定的日期交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strong> 焦点:没交房就收物业费</strong>

      未收房被要求交物业管理费?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力认为,“这样的条款是个霸王条款”,消费者还没收房不知道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如果交房程序没走完,就收物业管理费,是缺失公平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蔡任重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他说,只有业主拿出钥匙打开房门之时,才开始承担物业管理相关义务。

      成都商报记者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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