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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成都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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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得批准


      6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将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我市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同时获得批准,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三轮摩托车大排量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


      根据规定要求,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此外,规定还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摩托车做出规范,要求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最低罚10万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将对被查处的“野的”和“克隆车”给予严厉处罚。


      条例明确要求,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专用标志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后,昨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副主任委员王希龙接受了媒体集体采访,对条例中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键词:安全防范


      “条例特别强调,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的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邢泸生说,物业管理方有协助公安机关保障业主安全的责任。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而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物管费


      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登记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及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关键词: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的。”邢泸生说,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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