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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收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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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5: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费范围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


      昨日,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收费试行的通知》,对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的相关工作安排部署。《通知》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由机动车尾气技术检测机构向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接受委托的机动车辆数量和检测运行成本等有关因素制定。该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试行两年。


      公交车出租车检测费减半


      《通知》规定,为了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对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进行试点工作。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的收费范围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该费用由机动车尾气技术检测机构收取。但是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省质监局和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计量认证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排污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成都市发改委本着“科学检测、合理配置资源、方便群众、减轻负担”的原则,根据接受委托的机动车辆数量和检测运行成本等有关因素制定,报省发改委备案后执行。《通知》要求,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需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以上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取检测费。


      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通知》要求,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缩短检测周期、附加其他条件变相调整收费标准。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对在规定检测周期内经检测排气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委托,机动车尾气检测和车辆检修(检验与维修)分离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指定车辆尾气检测和车辆维修场所并强制收费。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要使用税务票据。因此,社会化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发改(价格)部门的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自觉接受发改(价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报记者华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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