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成都中央花园四期物业公司 成都中央花园四期物业费从去年2011年10月上调以来,一部分业主交了物业费,有部分没有交,业主有交物业费的义务,也有参与了解小区管理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交了物业费的业主有权了解情况,没有交的业主也有了解清楚再交的权利。
问物业公司:
一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现在的物业管理的合同是十年前签的,早已过期了。为什么还不退出?
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此小区建成已十余年,建设单位早已撤销,临时物管公司已临时了十多年,收了业主十多年的管理费,他们干了些什么?为什么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是不是因为没有业主委员会,临时物管就可以长期临时下去?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小区业主入住10多年了,入住是90%以上了,物管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已经违规了。而且违规运作了十多年。难道业主还要在物管的违规运作下继续生存吗?业主期待着非法物管的早日结束。
四.《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小区的所有道路、场地都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本置机动车停放位,这笔收入应该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只能收取停车总收入中的他们应得的那部分劳动报酬,而不是全部攫取,而现在小区的临时物管是全部拿走了全部停车费,请问:小区停车费收取的主体应该是业主还是临时物管?如果是业主,这十多年物管多拿走的停车费什么时候返还给业主?
五.《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三)合同期限;(四)违约责任。”小区的物管临时了十几年,业主什么时候与他们签订过授权合同?什么时候过制定过物管质量?什么时候制定过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与物管签订正式合同以前,临时物管有什么权利上调收费标准?我们小区的物管费在没有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就已经上调了整整一年。
五。小区仅有的一个公共厕所,是小区的配套设施,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利把公共厕所这个配套设施砍掉一大半用于出租,男、女厕所只各留一个蹲位?物管正用的两层小楼,是物管用房和业主文娱活动用房,也有一部分被他们出租。业主授给他们这权利了吗?
六 我们小区还是一个自由市场,为了创收,汽车进出的门栏上是木地砖广告,宣传栏上是配眼镜的广告,墙上贴的是电器广告......院内卖炉具的,买内衣的,卖书的,时时摆大摊......。也是为了创收,还把外边的汽车邀请到院内来停放,物业公司可以这样创收吗?
七 再说他们的服务质量,每个单元门洞里,小广告牛皮癣不断,各种网线牵得像蜘蛛网,业主不能干涉;收旧家电的、收废品的,磨剪刀的,在墙上贴各种小广告的,天天在院子里游转叫喊,装了门禁系统后,仍然在小区内叫喊,业主都把他们认熟了,物管在干什么,他们给了业主安静的生活环境吗,物管这样也是服务吗?
业主们:我们才是小区的主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