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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3岁幼子被撞死夫妻跪求目击证人 3名证人出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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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5: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WORD-SPACING: 0px; FONT: medium Simsun;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0,0,0); TEXT-INDENT: 0px;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BORDER-COLLAPSE: separate; orphans: 2; widows: 2; webkit-border-horizontal-spacing: 0px; webkit-border-vertical-spacing: 0px; webkit-text-decorations-in-effect: none;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21px; 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left>妻子黄燕下跪举牌寻找目击者</span></span>

        3岁幼子被撞身亡,情况不明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父母跪求目击者,三名证人法庭作证肇事车闯红灯


      法院采纳证人证言,判决肇事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家三口搭乘面包车在穿越交叉路口时,被突然从左侧驶来的别克车撞翻,儿子不幸去世。由于事发路段并未拍到信号灯情况,交警未对这一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为了证明自己通行时是绿灯,而肇事方是在闯红灯,夫妻二人放下工作,在事发地跪求目击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终于找到了三名证人。成都商记者昨日获悉,龙泉驿(微博)区法院采纳了三名证人的证言,判决肇事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30余万元。


      路口被撞3岁儿子身亡


      2011年2月16日7时55分许,彭某一家三口坐亲戚马某的面包车(川A92N75)从金堂(微博)前往石羊场赶车。当面包车行至洛带镇成洛路与成环路交叉口时,与沿成环路从龙泉街道方向往洪安镇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车祸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和儿子受伤,两车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据彭某回忆,当时成洛路与龙洪路路口显示为绿灯,可就在他们通过路口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突然从左侧驶来,撞上了面包车左侧车尾,强大的冲击力让面包车滑行一段距离后侧翻。当天下午,3岁半的儿子在医院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事发后,李某垫付各项费用2.3万余元。


      父母举牌跪求目击者


      2011年3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微博)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于其收集的证据无法确认事发时交通信号的情况,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以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交警告诉彭某,路口的天网摄像头看不到交通灯情况,必须找到2个或2个以上的现场目击者才能认定各方责任。于是,彭某和妻子放下了手头的工作,一直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者,希望能够证实当天别克车确实闯了红灯。彭某夫妇接连几天来到事发的洛带成洛路龙洪路口,跪寻目击证人。


      证人法庭作证:别克车闯红灯!


      父母举牌寻找目击者的感人现场,经成都商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后,终于有三名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为此,彭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肇事别克车司机李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眉山(微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庭审中,三名证人自愿出庭作证。事故发生时,在面包车后约一两百米远处,正好有一辆公交车。“我通过路口时,绿灯还在闪。”公交司机宋某在法庭上证实,出事面包车在他前面,等他接着过路口时,信号灯还是绿灯,之前也应该是绿灯。坐在公交车驾驶员后面的谢某也看见一辆车子被撞着往后退的情形。另一名证人张某也证实事发路口当时确系红灯。


      法院采纳证人证言判赔30余万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认定应由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彭某夫妇所举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在客观上证明了其主张成立。经审查核实,原告彭某夫妇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30万余元。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8万元(李某也在该公司购买了商业险);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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