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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会审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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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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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
<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29日讯(记者 侯青伶)合同中哪些条款是强制消费?哪些规定的买卖双方责任不对等?哪些免责条款不合法?哪些又侵犯了买受人的知情权?2月29日,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通报了2011年全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四种类型商品房买卖中,具有重大争议的、涉及22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点评审议。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解析】</strong>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  商品房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strong>
<p style=text-align: left>  去年,成都市工商局与市房管局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检查中,商品房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浮出水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买受人协商,事先把合同文本中应与购房人协商确定的可选择条款自行选定;二是有些买卖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如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到指定银行进行货款、出卖人违约同买受人违约存在的责任不对等情况;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对出卖人免责的条款较多,如延期交房的原因,合同补充协议中多数约定为政策变动等因素;四是有个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是存在有侵犯买受人知情权的行为,如合同补充协议规定,房屋规划设计方案有所调整,但是出卖人不通知买受人,也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六是个别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随意扩大化,最大化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
<p style=text-align: left>  据介绍,评审委员会从以上这些具有重大争议的条款中,选取了最为典型的涉及22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点评审议,最终形成的评审意见将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甄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p style=text-align: left>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场处处长史国庆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可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对相关法律条款不清楚,可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咨询。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目的】</strong>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  对民生保障的市场合同行为进行监督规范</strong>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为提高消费者的甄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成都市首个专门点评审议格式条款的评审委员会——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日正式成立。
<p style=text-align: left>  该委员会由成都市工商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大专院校、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熟悉业务、精通法律的负责人或专业人士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p style=text-align: left>  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工商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评审内容不同,还会请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外聘委员。
<p style=text-align: left>  评审委员会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春建介绍,“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成立,意在集中社会各界关于民事合同条款的权威法律评审意见,对涉及老百姓‘吃穿住行’等民生保障的市场合同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以打造宜人宜居成都。”
<p style=text-align: left>  据了解,评审委员会将对成都市格式条款日常监管及审查备案中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复杂格式条款及特殊、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权威的评审意见,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合同监管,促进企业和行业的自律与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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